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博偉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48號、第3740號、第3768號、第3811號、第3812號、第3813號、第3814號、第3815號、第3816號、第3852號、第3923號、第3944號、第3945號、第3967號、第3968號、第4058號、第4141號、第4142號、第4143號、第4144號、第4145號、第4167號、第4168號、第4169號、第4170號、第4171號、第4205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鄭博偉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5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