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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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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原金訴字第 2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博偉


選任辯護人  楊宗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48號、第3740號、第3768號、第3811號、第3812號、第3813號、第3814號、第3815號、第3816號、第3852號、第3923號、第3944號、第3945號、第3967號、第3968號、第4058號、第4141號、第4142號、第4143號、第4144號、第4145號、第4167號、第4168號、第4169號、第4170號、第4171號、第420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鄭博偉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8月5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