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原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
被 告 林于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原易字第2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于翔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蔡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