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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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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原附民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因竊盜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黃昭翰
被      告    林于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原易字第2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于翔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