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金訴字第355號
115年度金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孟濂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前經
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主 文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孟濂因詐欺案件,前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並於115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本院定於115年9月8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依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