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度原訴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原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許家旗


選任辯護人  李韋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115年度原訴字第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許家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莊許家旗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該判決於民國115年5月27日寄存送達予被告,被告則於同月28日提起上訴,惟被告遲未提出上訴理由,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