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原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偉存
林于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原易字第95號、第1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偉存、林于翔因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95號、第168號竊盜
刑事案件,經原告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陳胤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