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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度原附民字第 6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因詐欺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張桂美  (住址詳卷)
被      告  黃綺嬅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綺嬅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張桂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