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原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張桂美 (住址詳卷)
被 告 黃綺嬅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綺嬅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張桂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