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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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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王沛珊

被      告  黃越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花交簡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黃越威因本院115年度花交簡字第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王沛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李依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