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5 年度花簡附民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因毀棄損壞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花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杜崇文
被      告  林昶承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花簡字第142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被訴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陸榆珺
                  法 官 邱正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