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妨害風化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分別於民國(下同)八十八
年三月十七日、同年十月十四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同年八月三日合計判處
有
期徒刑一年九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年一月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八
月一日,惟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
期日數四日,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
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鄭培麗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抄附
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