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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計零點伍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業經起訴處分確定(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五九號),扣案之安 非他命一包(毛重計0點五公克),屬第二級毒品,為此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 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蘇 嫊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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