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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0 年度聲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馬祖防衛司令部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 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鄭 培 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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