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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0 年度花簡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三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肆仟伍佰元,如易 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所援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至 於被告尚涉有詐欺未遂罪嫌部分,未據起訴,本院無法審酌,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 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 雅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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