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91 年度聲字第 13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貪污等罪,經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判處有期 徒刑四年八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二 年十月二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二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 十二年九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饒 金 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