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蓮東農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光榮
相 對 人 黃志雄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8年12月30日簽
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90,000
元,
詎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
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
繕本)。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
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
附記:
一、請
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
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