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龔爾明
代 理 人 黃健弘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龔爾明不免責。
理 由
一、
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
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2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
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
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
此限: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
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亦為同條例第13
4條第4款所明定。
二、
經查:
(一)債務人龔爾明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0年1月27日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自100
年1月27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並經確定在案。
(二)
嗣本院函詢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等皆稱債務人不當消費導致負擔過重債務,又未清償
大部分債務,為免引發道德危機,不宜裁定免責
云云。日
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債務人於財務困難時,於
94 年1月17日向本行商借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690,00
0 元,協助債務人整合負債,然債務入僅清償數期,即無
力繳款,隨即於 95年9月21日向本行申請債務協商,且協
商總金額已高達1,115, 006元,然此金額顯然已逾一般生
活所需,與債務人收入及還款能力不相當。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稱債務人前於 94年5月向本行中辦一筆
無
擔保之通信貸款,貸款數額為50萬元,單就數額以觀,
顯
非用於基本生活必需,倘其無法舉證說明其資金流向及
用途,應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事由。
參
酌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債務人之信
用卡消費紀錄,其中較大額之消費:於90年3月28日向SHA
NG WANG消費7,000元、於 90年6月30日向N8專櫃精品消費
1,480元、於 90至91年間多次向逢陞股份有限公司郵購消
費、於90年7月16日向新城多媒體資訊消費3,000元、於90
年7月27日向哈啦視聽歌城消費5,771元、於90年8月1日、
91年1月24日、92年4月11日向匯豐汽車股份公司消費共計
23, 762元、於90年8月1日向娃娃叢林館消費8,000元、於
90年8月17日向賀譜國際旅行社消費32,000元、於90年8月
25日向S.G.CENTER CO.,LTD消費 20,120元、於91年1月25
日向富報汽車有限公司消費17,600元、於 91年11月9日及
92年3月1日向家福(股)公司分別消費4,765元及6,538元
、於92年7月2日向金萬豐銀樓有限公司消費 2,300元、於
92年7月7日向三菱旅行消費17,300元、於92年9月3日向欣
泰電器行消費16,000元、於 93年4月28日向獅子座鑽金店
消費5,200元、於93年7月21日向十大書坊七堵加盟店消費
3,50 0元、於93年8月1、14日向家樂福消費共計15,349元
等,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單明細附卷
可稽。依此債務
人之消費顯然已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
而非屬日常生活所
需之消費。
三、按:
(一)依債權人向本院陳報聲請人使用信用卡及現金卡消費明細
之結果,聲請人有多筆高額電信費用及保險費支出之情形
,又於 94年5月間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辦一筆無擔保之
通信貸款,金額高達500,000元,而債務人於94年1月17日
財務困難時,即透過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借貸信用貸款690,
000 元協助其整合負債,然僅清償數期即無力繳納,隨即
於 95年9月21日申請債務協商時,協商金額已高達1,115,
006 元,此金額顯然已逾一般生活所需,與債務人收入及
還款能力不相當,亦可見其向台新銀行借貸 500,000元並
非用於基本生活必需,亦未用於償還其他債務,反致負債
金額增加,又無法舉證說明其資金流向及用途,與其通常
生活所需並不相當,
堪認聲請人之負債原因顯與其不當消
費之情形有關。
(二)依債權銀行提出資料表示,債務人信用卡消費內容多為非
生活必要之支出,
核屬奢侈、浪費之性質,致財產顯然減
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業據其提出消
費明細 (見本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卷第18-21頁),
堪信為真實。準此,債務人實具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4條第4款之情形,復未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
予以
免責,依據前述說明,
本件債務人不得免責。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法院
書記官 杜依玹
附表(債權人名冊)
1.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住同上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住同上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住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