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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0 年度聲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擔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相 對 人 欣聯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瑞梅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擔保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肆 佰萬元之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188號 假扣押變換提存物之民事裁定,曾於民國100年1月4日提供 面額新台幣肆佰萬元之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 100年度存字第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 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院調閱前述卷宗核閱 無誤。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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