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澄清
相 對 人 欣聯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瑞梅
上列
當事人間變更
擔保事件,
聲請人聲請變換
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肆
佰萬元之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188號
假扣押變換提存物之民事裁定,曾於民國100年1月4日提供
面額新台幣肆佰萬元之華南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
100年度存字第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
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院調閱前述卷宗核閱
無誤。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法院
書記官 林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