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郭平埔
被 告 華光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法院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