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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0 年度補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友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昇意 被   告 花蓮縣富里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黃玲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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