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廖增森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院
書記官 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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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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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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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吉利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100年6月25日 │72,000元 │243618 │4082 │
│ │沈美華 │行 北花蓮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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