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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廖增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杜依玹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永吉利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100年6月25日 │72,000元 │243618 │4082 │ │ │沈美華 │行 北花蓮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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