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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0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債 權 人 耀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綱裕 債 務 人 捷利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喜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並未提出債務人之法 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 ,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設籍於「台北市○○區○市街○○號3 樓」(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附卷 可參,足見其住居所不明,是除公示送達外,無從將支付命 令送達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又本件債務人為有限公司,應 對其法定代理人送達裁定,惟法定代理人設籍於臺北市北投 區戶政事務所,無以送達,依據前述說明,自不得行督促程 序,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 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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