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債 權 人 耀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范綱裕
債 務 人 捷利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喜明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並未提出債務人之法
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
,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設籍於「台北市○○區○市街○○號3
樓」(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一份附卷
可參,足見其
住居所不明,是除公示送達外,無從將支付命
令送達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又本件債務人為有限公司,應
對其法定代理人送達裁定,
惟法定代理人設籍於臺北市北投
區戶政事務所,無以送達,依據前述說明,自不得行督促程
序,故債權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
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