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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16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 債 權 人 鍵誠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晨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駿東鋼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駿東鋼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 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 10日內補正:㈠如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 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㈡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 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該通知書已於101 年5 月4 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 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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