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
債 權 人 鍵誠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晨華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駿東鋼鐵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駿東鋼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 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
10日內補正:㈠如
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
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
公司清算
備查資料,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
㈡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
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
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
謄本;該通知書已於101 年5 月4 日送達債權人,
惟債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