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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0號 債 權 人 YANA ZUMA. 代 理 人 專業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法代李少瑜) 代 理 人 複代理人:陳麗雲 債 務 人 黃雙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 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1年1月 1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請重新 提出載有具狀人簽名或蓋章及日期完整之聲請狀,若未補正 即以訴狀文書不合程式且未依命補正駁回本件聲請」,該通 知已於101年1月20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 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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