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10號
債 權 人 YANA ZUMA.
代 理 人 專業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法代李少瑜)
代 理 人 複代理人:陳麗雲
債 務 人 黃雙增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
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
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1年1月
1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請重新
提出載有具狀人簽名或蓋章及日期完整之
聲請狀,若未補正
即以訴狀文書不合程式且未依命補正駁回本件聲請」,該通
知已於101年1月20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
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
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
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