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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405號 債 權 人 晶圓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 部全國商工營業登記資料,債務人公司設址於「臺北市中山 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表附卷可參,非屬本院 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 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馬文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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