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002號
債 權 人 東泰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陳崑霖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所提出債務人之
戶
籍謄本載明債務人陳崑霖住「屏東縣潮州鎮」,有戶籍謄本
一份附卷
可參,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
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