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75號
債 權 人 盛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禹州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黃建凱即福星企業社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如未為詳盡之記載
而可以補正者,經定
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
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
零一年十月十八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
補正「(二)本件債權人為法人,應列
法定代理人始屬
適法,
請重新提出
聲請人處及具狀人處列「盛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禹州」,並於具狀人處蓋上公司章及法定代
理人印章之
聲請狀。
(三)請提出盛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委
任陳俊豪之合法
委任狀」。該通知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
二十二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
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揆諸前述,其聲請尚
難謂為合法,應
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