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6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75號 債 權 人 盛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建凱即福星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如未為詳盡之記載 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 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 零一年十月十八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 補正「(二)本件債權人為法人,應列法定代理人始屬適法, 請重新提出聲請人處及具狀人處列「盛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禹州」,並於具狀人處蓋上公司章及法定代 理人印章之聲請狀。 (三)請提出盛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委 任陳俊豪之合法委任狀」。該通知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 二十二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 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