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356號
債 權 人 磊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創一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育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最
新公司登記事項資料,本院即
依職權查詢發現債務人育邦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永和區」,有公司登記資料
查詢表一份附卷
可參,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馬文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