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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7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768號 債 權 人 豐濱遊覽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譽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明達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住「 屏東縣枋山鄉」,有全戶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參,非屬本院 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 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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