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768號
債 權 人 豐濱遊覽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譽興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洪明達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未提出債務人之
戶
籍謄本,本院即
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債務人住「
屏東縣枋山鄉」,有全戶戶籍資料一份附卷
可參,
非屬本院
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
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