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之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元誠 代 理 人 李文平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黃家洋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李品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鍾世維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露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頂 代 理 人 賴淑蓉 債 權 人 陳雍霖即泉保企業社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 權 人 林玉鶴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 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內政部所公佈民國〈下 同〉100年7月1日至今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 臺幣〈下同〉10,244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抗字第4 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10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 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每月確有薪 資之收入約19,000元及殘障補助津貼4,700元,共計23, 700元等情,有員工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殘障手 冊、郵政存簿儲金簿、本院101年12月6日調查庭筆錄附 於本案卷及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卷可參。 (二)債務人於101年11月6日陳報更生方案,本院認應有提高 清償成數之可能,遂命債務人於101年12月6日當庭調整 ,其內容略為:每月償還6,671元整,分6年清償,清償 總額480,312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8.14,依附表一 所示之清償方式清償。 (三)依內政部所公佈100年7月1日至今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0,244元 ,惟該最低生活標準並非用以判定債務人生活支出之唯 一標準,本件債務人列計個人生活費9,775元〈包括膳 食8,000元、交通費1,000元、網路費775元〉,此部分 之列計乃債務人衡酌其收入後,以低於內政部所定每人 每月之最低生活支出金額之標準列計,本院審酌該金額 已低於內政部所定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支出金額,宜認 債務人所列之生活費用應屬妥當,又債務人尚須支出扶 養父母之扶養費共3,000元〈父母之扶養費係與弟、妹 共同分擔〉,該部分之扶養費已低於個人免稅額,本院 認債務人縱陷於經濟困頓而進行更生程序,仍應允其就 維持其父母最低生活所必須之範圍支出扶養費,故債務 人列計扶養其父母之扶養費支出應屬合理公允,又更生 方案列計每月支出勞保費992元及健保費262元乃屬法定 應繳納之保險費,該部分之列載亦應准許,另債務人名 下無不動產,目前係與其父母同住於以其妹之名義承租 之房屋〈其妹並未居住於該屋中〉,故需分擔半數之房 租,有本院101年12月6日開庭筆錄及租約影本一紙附卷 可參,本院審酌債務人有關房租之支出並未逾越花蓮地 區之租屋行情,且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可供居住,自 有承租房屋居住之必要,該部分之支出亦屬合理允妥, 本院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每月收入及殘障補助津 貼共計約23,700元,扣除每月償還6,671元後,僅保留 17,029元觀之,且債務人願提出殘障補助津貼以清償債 務,宜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應屬合理。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 謂公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立法理由:「 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 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 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 應更為簡易、迅速。.....」,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 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項 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 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 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併此 敘明。 (二)有關主張債務人應將名下保單及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票處分,將處分保單及股票之金額提出供清償 債務一事,因更生執行程序旨在為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 ,由債務人於盡力清償之條件下提出一合理公允之更生 方案清償債務,非以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為目的,且本 院於101年12月6日開庭調查,債務人名下之富邦人壽投 資型保單迄今已約十年未繼續投資,保單價值所剩無幾 ,又另有紐約人壽終身壽險及醫療險保單,但均已減至 最低投保單位,保單亦均已回贖且均有借貸,是以,本 院認並無命債務人處分該保單之必要,又有關中興電工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目前市值所剩無幾,有中興 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19日陳報狀一紙附卷 可參,本院認命債務人處分該股票亦無實益,況且認可 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並不以債務人須處分名下所有 財產為必要,本件債務人名下之保單及股票之價值所剩 無幾,又願盡力清償債務而提出更生方案,本院認於本 件程序並無命債務人處分名下保單及股票之必要。 (三)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 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 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惟查,依本條例第74 條第1項之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 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 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故債務 人如有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之情形,債權人自得依上開規 定行使權利,債權人之主張,顯無必要。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 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 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 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每月11日前提出薪資新臺幣6,671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 │ │ 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1 │ │ 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2、10、11、12、13、14以外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 │ │ 機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 │ │ 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 │ 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2、10、11、12、13、14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 │ │ 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 │ │ 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台幣5,900,203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台幣480,312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8.14% │ │6.備註:無。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 │(百分比)│(單位:新台幣元)│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26,390元 │3.84% │256元 │ │ │限公司 │ │ │ │ ├──┼─────────┼──────┼─────┼─────────┤ │ 2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18,747元 │0.32% │21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750,084元 │12.71% │848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379,251元 │6.43% │429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5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339,248元 │5.75% │384元 │ │ │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 │ │ │ │ │司 │ │ │ │ ├──┼─────────┼──────┼─────┼─────────┤ │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1,202,766元 │20.39% │1,36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7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363,234元 │6.16% │411元 │ │ │限公司 │ │ │ │ ├──┼─────────┼──────┼─────┼─────────┤ │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338,210元 │5.73% │382元 │ │ │限公司 │ │ │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084,208元 │18.38% │1,226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0 │露寶有限公司 │64,740元 │1.1% │73元 │ ├──┼─────────┼──────┼─────┼─────────┤ │ 11 │陳雍霖即泉保企業社│9,305元 │0.16% │11元 │ ├──┼─────────┼──────┼─────┼─────────┤ │ 12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693,956元 │11.76% │784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3 │林玉鶴 │100,000元 │1.69% │113元 │ ├──┼─────────┼──────┼─────┼─────────┤ │ 14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330,064元 │5.59% │373元 │ │ │司 │ │ │ │ ├──┼─────────┼──────┼─────┼─────────┤ │合 計 │5,900,203元 │100% │6,671元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 (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 ) 。 │ ├───────────────────────────────────┤ │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 │ 在此限。 │ ├───────────────────────────────────┤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 │ 等其他娛樂場所。 │ ├───────────────────────────────────┤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 │ ├───────────────────────────────────┤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 │ 幣3,00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