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李旗峯
原 告 李瑞紋
原 告 李思賢
原 告 李維倫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王政琬
律師
被 告 南中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連長
被 告 鳳聯液化氣分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智誠
原告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南中煤氣有限
公司、鳳聯液化氣分裝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南中煤氣有
限公司、鳳聯液化氣分裝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4,871,501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49,312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8,812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抄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法院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