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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李旗峯 原   告 李瑞紋 原   告 李思賢 原   告 李維倫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律師 被   告 南中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連長 被   告 鳳聯液化氣分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智誠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中煤氣有限 公司、鳳聯液化氣分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南中煤氣有 限公司、鳳聯液化氣分裝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4,871,50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9,312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8,812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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