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御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景賢
被 告 國立東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茂昆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8,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法院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