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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敬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月鴻 被   告 國立東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茂昆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立東華大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國立東華大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3,432,68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5,0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4,556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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