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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告 敬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月鴻 被   告 國立東華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茂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 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4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不足之裁 判費34,556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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