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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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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連譽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茂松 人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35號返還土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零壹萬 玖仟壹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零貳佰陸 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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