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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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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連譽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茂松 人 被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3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2年3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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