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嘉雍
被
上訴 人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饒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重訴字第40號返還溢領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9,56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