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日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基振
被
上訴 人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饒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重訴字第40號返還溢領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6,85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