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金壽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萬益
代 理 人 林瑞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0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26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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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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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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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壽砂石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101年3月31日 │12,915元 │SV0000000 │00000000│
│ │限公司 │行北花蓮分行 │ │ │ │06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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