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14號
異 議 人 兆邑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樞祥
相 對 人 蓮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靜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假扣押事件,
異議人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
國102年9月11日所為之102年度司全字第154號處分
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廢棄。
理 由
一、異議意旨
略以:異議人兆邑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2 年1月9
日出賣「2.4M六角景觀高燈70W高壓鈉燈」8組予相對人蓮承
營造有限公司,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10,000 元,而相對
人僅支付定金63,000 元,未支付147,000元,且拖欠半年餘
,經異議人提起訴訟,法院依法進行調解程序,然相對人於
第2 次調解
期日竟無故不到場,又相對人標得花蓮縣豐濱鄉
公所之工程,並以
聲請人前揭出售之貨物進行工程,應可得
百萬元以上之
報酬,故聲請就該報酬在150,000 元範圍內假
扣押。然法院於102年9月11日以102年度司全字第154號處分
,認異議人經法院命補正假扣押之原因後仍未能補正,故
駁
回假扣押之聲請。
惟相對人拖欠貨款半年餘,且於第2 次調
解期日無故不到場,顯然拒絕給付,已屬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
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處分等語
。
二、
按「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
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
非有日後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
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
擔保
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
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
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
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
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84 條亦有明文。又所謂假
扣押之原因,係指
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
虞而言,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
處分,將達於無
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
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
、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
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
顯有異常而難以
清償債務之情形等(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894號裁定意
旨
參照)。又稱「釋明」者,係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
到「大致為正當」之
心證,即為已足,與「證明」係當事人
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以確信其主張
為真實者,尚有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臺抗字第585 號裁定
意旨參照)。
三、
經查:
(一)
本件異議人就前揭金錢之請求,
業據提出買賣合約書、
存證
信函、相對人102年4月19日蓮承(新社)字第0000000000號
函、異議人102年4月25日兆邑字第0000000000-000號函、決
標公告等件為證,應認其已盡釋明假扣押請求之責,先予敘
明。
(二)再者,異議人提起
本案訴訟後,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簡調字
第76號進行調解,相對人雖於102 年6月20日第1次調解期日
到場,然於102年8月1日第2次調解期日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
進者,本案調解未成立後,本院以102年度花簡字第302號進
行訴訟程序,命相對人應於102 年11月11日前提出
答辯狀,
然相對人經合法通知後並未提出,且於102 年11月18日
言詞
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亦未到場,業經本院調閱前揭案號卷宗
確認屬實。由上可知,相對人之行為與單純拒絕給付之情形
已有相異,且
參酌其為公司組織,理應瞭解買賣誠信及司法
程序,然其向異議人買受前揭貨物進行工程後,僅支付定金
,未支付其餘價金,且參與一次調解程序後,即未再於調解
期日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甚至未提出答辯狀,對於異議人
之請求不理不睬,前後時間達半年之久
等情綜合判斷,相對
人在清償債務上顯有異常之情形,故應認異議人就假扣押之
原因已經釋明。又釋明雖尚有不足,然異議人陳明願供擔保
,即
非不得定相當之擔保代之。
四、
綜上所述,異議人對假扣押之請求及假扣押原因均已釋明,
且假扣押原因之釋明雖有不足,然得定相當之擔保代之。原
處分未及審酌相對人
嗣後在清償債務上之異常情形,因而處
分駁回異議人供擔保對相對人財產假扣押之聲請,應有未洽
。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
院廢棄原處分,發回司法事務官儘速為假扣押處分。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 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