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蓮東農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光榮
相 對 人 楊春妹
相 對 人 楊建次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票據號
碼:500765)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准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12月15
日簽發之本票1 紙,付款地未載,票面金額新臺幣1,050,00
0 元,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
期日101 年12月31日,
詎到期
後經提示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就
上開
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