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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簡調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簡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秋月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埃索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強制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將花蓮市○○段○○○○○號土 地〈權利範圍:84分之3 〉及其上2204號建號建物〈即門牌 號碼:花蓮市○○街○○ 號二樓之1、權利範圍:全部〉騰空 遷讓返還予聲請人。相對人於調解庭未到庭,並表示不知 聲請人欲調解之請求及理由為何,也主張本件無調解之實益 及必要,有本院民國〈下同〉102年4月15日電話紀錄一紙附 卷可參,又本件聲請人於調解庭當庭亦表示本件無法調解成 立,請依法續為後續程序,有本院102年4月15日調解程序筆 錄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 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再行調解,本院將依 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 第1 項規定,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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