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簡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秋月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埃索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
強制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
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將花蓮市○○段○○○○○號土
地〈權利範圍:84分之3 〉及其上2204號建號建物〈即門牌
號碼:花蓮市○○街○○ 號二樓之1、權利範圍:全部〉騰空
遷讓返還予聲請人。
惟相對人於調解庭未到庭,並表示不知
聲請人欲調解之請求及理由為何,也主張本件無調解之實益
及必要,有本院民國〈下同〉102年4月15日電話紀錄一紙附
卷
可參,又本件聲請人於調解庭當庭亦表示本件無法調解成
立,請依法續為後續程序,有本院102年4月15日調解程序筆
錄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
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再行調解,本院將依
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
第1 項規定,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