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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簡調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簡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方秀蓮即鄉貌休閒民宿 代 理 人 顧維政律師 相 對 人 翔逸資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淑惠 代 理 人 吳洪安 代 理 人 陳惠東 上列當事人間就履行契約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0,000 元以下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所定 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 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 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1,600 元,核屬於民事訴訟法 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件聲請 人具狀表示雙方無調解意願,不願意繼續調解,請求逕入訴 訟程序,此有聲請人民國102 年7 月11日民事聲請狀附卷可 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毋庸再行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 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 第1 項規定,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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