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簡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方秀蓮即鄉貌休閒民宿
代 理 人 顧維政
律師
相 對 人 翔逸資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淑惠
代 理 人 吳洪安
代 理 人 陳惠東
上列
當事人間就履行契約等
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0,000 元以下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所定
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
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
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復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301,600 元,
核屬於民事訴訟法
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件
聲請
人具狀表示雙方無調解意願,不願意繼續調解,請求逕入訴
訟程序,此有聲請人民國102 年7 月11日民事
聲請狀附卷
可
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毋庸再行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
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
第1 項規定,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