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簡調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兆邑興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12樓
法定
代理人 陳樞祥 住高雄市○○區○○路○○○○號12樓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蓮承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強制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0,000 元以下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之
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
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
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
第1項第1款復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147,000 元,
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又本件聲請人具狀
表示相對人經
合法通知未到庭調解,顯無調解成立之望,聲
請人不願繼續調解,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聲請人民國
102年8月21日
陳報狀附卷
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
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再
行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
第1 項規定,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