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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簡調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簡調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兆邑興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陳樞祥  住高雄市○○區○○路○○○○號12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蓮承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強制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0,000 元以下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之 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 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 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 第1項第1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47,000 元,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又本件聲請人具狀 表示相對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調解,顯無調解成立之望,聲 請人不願繼續調解,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聲請人民國 102年8月21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 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再 行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 第1 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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