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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2號 原   告 吳芷蓉 被   告 吳俊明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花蓮中山門市部 法定代理人 鄭智衡 被   告 乙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揮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裁判費,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吳俊明業經本院刑   事庭以101年度易字第500號為不受理判決在案。原告於民國   102年3月13日刑事庭進行準備程序時,聲請將本件移送民事   庭,經刑事庭裁定將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   開規定,原告即應繳納裁判費。惟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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