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2號
原 告 吳芷蓉
被 告 吳俊明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花蓮中山門市部
法定
代理人 鄭智衡
被 告 乙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揮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
民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
裁判費,
刑事
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吳俊明業經本院刑
事庭以101年度易字第500號為不受理判決在案。原告於民國
102年3月13日刑事庭進行
準備程序時,聲請將本件移送民事
庭,經刑事庭裁定將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
上
開規定,原告即應繳納裁判費。
惟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法院
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