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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欣富隆企業有限公司 被 上訴 人 彭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重訴字第33 號塗銷不動產抵押權 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6,4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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