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欣富隆企業有限公司
被
上訴 人 彭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重訴字第33 號塗銷
不動產抵押權
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76,4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