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5號
原 告 新生命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鐘惠文
被 告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鏘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
聲請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僅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9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
99,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一份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法院
書記官 張永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