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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立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郭綿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票據因遺失,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5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0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1年10月2日刊載於新聞紙,公告 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至102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雪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 台 幣)│ │ ├──┼───────┼───────┼───────┼───────┼─────┤ │001 │台灣銀行花蓮分│台灣銀行花蓮分│91年12月27日 │17,685元 │0000000 │ │ │行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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