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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烝耀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泰清鐵材有限公│土地銀行玉里分│102年1月31日 │51,661元 │BDA0000000│00000000│ │ │司 楊順清 │行 │ │ │ │11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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