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賴桂蘭
訴訟
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
被
上訴人 潔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少權
訴訟代理人 王光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潔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潔盟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李可文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