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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簡調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簡調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章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玉金 代 理 人 吳秋樵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花蓮縣玉里鎮公所間給付承攬報酬強制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以下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之 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 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 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9,014元,核屬於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件聲請 人代理人表示雙方先前已於花蓮縣玉里鎮公所調解未果,認 知差距過大,無法調解,也不願意續調,請求終止本件調解 程序,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等語,相對人代理人亦表示本件無 法調解,也不願意續調,請求終止本件調解程序,直接進入 訴訟程序等語,有本院民國103年9月9日調解程序筆錄一紙 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再行調解,本院將依法 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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