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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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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簡調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簡調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順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強制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扣押款等語,惟聲請人 表示雙方皆無調解意願,請求另定期日進行訴訟程序等語, 有聲請人民國103年12月30民事聲請狀一紙附卷可稽,故可 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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