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簡調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國順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
強制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扣押款等語,
惟聲請人
表示雙方皆無調解意願,請求另定
期日進行訴訟程序等語,
有聲請人民國103年12月30民事
聲請狀一紙附卷
可稽,故可
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